| 第一條 | 本章程依「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及本所所務會議組織規程訂定之。 |
| 第二條 | 自動化科技研究所(簡稱本所)為發展本所學術研究及提升教學功能,設置學術暨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三條 | 本會由所長擔任主任委員並負責召集,成員由本所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以及分別由所長增聘之業界代表、學生代表若干名組成之。所長為主任委員,綜理本所學術暨課程委員會行政業務。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
| 第四條 | 本會在發展學術研究方面之主要職掌如下:
| (一) | 學術發展重點方向訂定。 |
| (二) | 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
| (三) | 碩博士班招生考試科目訂定。 |
| (四) | 研究生指導名額之協調及學術研討等之事項。 |
| (五) | 其他與學術研究發展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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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本會在發展課程教學方面之主要職掌如下:
| (一) | 新設本所課程之規劃(含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 |
| (二) | 定期檢討必、選修課程之配當。 |
| (三) | 課程中英文概述之編撰。 |
| (四) | 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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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本會主任委員,其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 |
| 第七條 | 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八條 | 本會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
| 第九條 | 本會必須二分之一(含)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可決議。 |
| 第十條 | 本會決議及執行結果,委員會主席應在所務會議中報告。 |
| 第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並送機電學院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