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自動化科技研究所學術暨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自動化科技研究所
暨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章程依「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及本所所務會議組織規程訂定之。
第二條自動化科技研究所(簡稱本所)為發展本所學術研究及提升教學功能,設置學術暨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由所長擔任主任委員並負責召集,成員由本所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以及分別由所長增聘之業界代表、學生代表若干名組成之。所長為主任委員,綜理本所學術暨課程委員會行政業務。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四條本會在發展學術研究方面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學術發展重點方向訂定。
(二)碩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三)碩博士班招生考試科目訂定。
(四)研究生指導名額之協調及學術研討等之事項。
(五)其他與學術研究發展相關事項。
第五條本會在發展課程教學方面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新設本所課程之規劃(含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
(二)定期檢討必、選修課程之配當。
(三)課程中英文概述之編撰。
(四)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第六條本會主任委員,其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
第七條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本會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第九條本會必須二分之一(含)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可決議。
第十條本會決議及執行結果,委員會主席應在所務會議中報告。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並送機電學院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