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化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自動化科技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97.11.13 所務會議通過
103.09.03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9.13 所務會議修正
106.9.27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4.9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5.7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9.17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12.12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1.9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11.30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10.26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6.3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所研究生對入學、修業及受領學位應注意事項充分瞭解,有所遵循,依據臺北科技大學學則與學位授予法暨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 按規定完成修課。
二、 按規定在口試前,經指導教授同意並共同發表學術論文,且經學術研討會或學術期刊同意刊登;或與指導教授共同提出發明專利申請。
三、 通過學位論文口試,並按規定完成論文提送。
第三條 選定指導教授規則:
一、 碩士班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應考慮指導教授之研究領域、學習環境與自己的研究目標。
二、 碩士班研究生最遲須於入學後第一學期開學日(含)前選定指導教授,並得選定共同指導教授一人。共同指導教授得商請所外之學術單位,學有專長者擔任之,但需經過指導教授與所長同意認可。指導教授選定後,修習課程與研修計劃由指導教授核定之。
三、 「指導教授同意書」於選定指導教授後,經指導教授簽名後,送本所辦公室,由所長簽章認可。
四、 在論文研究進行中不得任意變更論文指導教授。如因故確需更換,須先經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及所長之同意,並填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方得變更。論文指導教授之更換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碩士班修課規定如下:
除畢業論文六個學分外,至少須修畢專業選修24學分;其中須自本所開授科目中至少修習專業選修15學分。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修習本所以外之專業選修課程至多9學分,修習本校英文相關科目或專業職場英文銜接計畫課程,不計入碩士班專業選修24學分。專題討論課程須於碩士班一年級下學期起始得修習。
第五條 本條文適用自103-108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
日間部碩士班畢業英文門檻規定如下:
一、通過全民英檢中級初試
二、如參加其他語言能力測驗(詳如本校教務處公布之『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B1級以上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成績或等級對照表』,通過成績達第一項等級標準者,視為通過畢業英文門檻。
三、未通過上述英文檢定者,需修習本校英文相關科目或專業職場英文銜接計畫課程及格,且不計入畢業學分。
四、經由指導教授同意參加國際研討會全程以英文發表論文,並提供現場報告照片及指導教授出具證明者。
第六條 本條文適用自109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
日間部碩士班畢業英文門檻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日間部研究生英語能力畢業門檻
實施要點規定。
自 109 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其英語能力檢定標準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者,即通過英語能力畢業門檻:
一、多益測驗(TOEIC)550 分以上。
二、全民英檢(GEPT)中級初試以上及格。
三、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標準/電腦測驗 40-59。
四、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153-159 分(Pass with Merit)。
五、托福(TOEFL)PBT 成績 487 分以上或 iBT 成績 53 分以上。
六、雅思(IELTS)4.5 以上。
七、其他國際或國內權威機構辦理之英語測驗,需檢具針對該項測驗參照 CEFR
經由語言測驗專家認證之完整研究報告,且該項測驗成績可對照至 CEFR B1
程度,並經應用英文系審核通過。
八、通過本校舉辦之英語能力畢業門檻鑑定考試,成績為 A 級分或 B 級分以上。
第七條 本條文適用自109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
未通過英語能力畢業門檻者,英檢成績須達到下列所訂各項英語檢測成績標準之一,
一、多益測驗(TOEIC)400 分以上。
二、全民英檢(GEPT)中級初試120分以上。
三、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標準/電腦測驗 20以上。
四、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KET-pass with distinction,140分以上。
五、托福(TOEFL)PBT 成績 390 分以上或 iBT 成績 31 分以上。
六、雅思(IELTS)3.5 以上。
七、通過本校舉辦之英語能力畢業門檻鑑定考試,成績為 D 級分以上。
得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修習本校英文相關科目或專業職場英文銜接計畫課程及
格,且不計入碩士班專業選修24學分。
第八條 本條文適用自109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
未通過英語能力畢業門檻者,英檢成績須達到下列所訂各項英語檢測成績標準之一,
一、多益測驗(TOEIC)500 分以上。
二、全民英檢(GEPT)中級初試136分以上。
三、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標準/電腦測驗 30以上。
四、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140 分以上。
五、托福(TOEFL)PBT 成績 437 分以上或 iBT 成績 41 分以上。
六、雅思(IELTS)4 以上。
七、通過本校舉辦之英語能力畢業門檻鑑定考試,成績為 C 級分以上。
得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經由指導教授同意參加國際研討會全程以英文發表論文,須提供佐證照片及及研討會議程。
第九條 本所研究生須至少在國內外期刊或研討會發表(或被接受)論文一篇方得畢業。
第十條 本所研究生如欲提早畢業(日間部少於兩年、碩士在職專班少於三年),日間部研究生須至少在國內外期刊發表(或被接受)論文一篇,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須至少在國內外期刊發表論文一篇或研討會論文二篇。
第十一條 國內外期刊或研討會發表論文需經指導教授書面同意方得發表,且該研究生須於論文作者中研究生排名為第一位。
第十二條 碩士班學位論文口試規定及論文提送規定如下:
一、 碩士學位論文口試須於口試前提交碩士論文初稿,並經指導教授核可後始得辦理口試申請相關事宜。
二、 本所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期限依本校「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 辦法」規定辦理。
(二)碩士學位考試繳交文件依本校「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 辦法」規定辦理。申請本所碩士學位考試時應填具學位考試申請
書,並須繳交下列各項文件:
1、 學位論文初稿PDF電子檔
2、 歷年成績表一份。
3、 論文中、英文摘要各一份。
4、 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修課證明一份(108學年度起入學之 研究生適用)。
5、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名單。
6、 日間部碩士班學生須具英文門檻初審相關語言考試正本文件證明文件;初審階段前無法出具語言考試正本文件證明者,
則於離校時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複審。
三、 碩士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為當然口試委員,另外需再聘一名以上相關學有專長學者,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中校外口試委員至少需一人,始能舉行口試。
四、 學位論文口試,以口試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數決定成績,七十分為及格。
五、 口試以兩次為限,未於規定修業年限內通過者即令退學。
六、 學位論文口試通過後,須按本研究所及本校之規定提送論文。
第十三條 碩士班修業年限依本校規定辦理,超過最長年限而無法畢業者,即令退學。
第十四條 碩士班研究生之休學與退學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之未盡事項,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與相關規定行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