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為使學生對入學、修業及受領學位應注意事項充分瞭解,有所遵循,依據台北科技大學學則與學位授予法暨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碩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授予碩士學位:
| 一、 | 按規定完成修課。 |
| 二、 | 按規定在口試前,經指導教授同意並共同發表學術論文且經學術研討會或學術期刊同意刊登;或與指導教授共同提出發明專利申請。 |
| 三、 | 通過學位論文口試,並按規定完成論文提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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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選定指導教授規則:
| 一、 | 碩士班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應考慮指導教授之研究領域、學習環境與自己的研究目標。 |
| 二、 | 碩士班研究生最遲須於入學後第一學期開學後一週內選定指導教授,並得選定共同指導教授一人。共同指導教授得商請所外之學術單位,學有專長者擔任之,但需經過指導教授與所長同意認可。指導教授選定後,修習課程與研修計劃由指導教授核定之。 |
| 三、 | 「指導教授同意書」於選定指導教授後,經指導教授簽名後,送本所辦公室,由所長簽章認可。 |
| 四、 | 在論文研究進行中不得任意變更論文指導教授。如因故確需更換,須先經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及所長之同意,並填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方得變更。論文指導教授之更換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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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碩士班修課規定如下:
除畢業論文六個學分外,至少須修畢二十四個學分;其中須自本所開授科目中至少修習十五個學分。經指導教授與所長同意,得修習本所以外之課程至多九學分;惟修習所外之英文相關課程至多三學分,以本所所內學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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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碩士班學位論文口試規定及論文提送規定如下:
| 一、 | 碩士學位論文口試須於口試前三個月,提交碩士論文初稿,並經本所碩士口試資格審查委員會核可後始得辦理口試相關事宜。 |
| 二、 | 碩士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為當然口試委員,另外需再聘一名以上相關學有專長學者,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中校外口試委員至少需一人,始能舉行口試。 |
| 三、 | 學位論文口試,以口試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數決定成績,七十分為及格。 |
| 四、 | 口試以兩次為限,未於規定修業年限內通過者即令退學。 |
| 五、 | 學位論文口試通過後,須按本研究所及本校之規定提送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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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碩士班修業年限依本校規定辦理,超過最長年限而無法畢業者,即令退學。 |
| 第七條 | 碩士班研究生之休學與退學依本校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 本辦法之未盡事項,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與相關規定行之。 |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