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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化所研究生指導辦法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自動化科技研究所研究生指導辦法

90.6.15 所務會議通過

92.6.11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4.3.14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9.3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9.13 所務會議修正

106.9.27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12.12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6.23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5.25 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辦法規範自動化科技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指導教授群與研究生(含碩士在職專班)相關事宜為主旨。

二、本所指導教授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

(本所專任教師。

(本所合聘教師

(本校專任教師並經本所所務會議聘任為本所支援老師

三、本所專任教師指導每屆日間部研究生人數規定如下:

(一)點數計算方式:

1.  本所專任教師指導一名研究生計1點。

2.  共同指導一名研究生各計0.5點(包含本所專任教師、合聘教師與支援教師)。

3.  本所專任教師與非本所支援教師共同指導一名研究生計1點。

(二)本所專任教師指導每屆日間部研究生上限5點;下限2點(未達下限點數則取消次

      年會計年度之本所教學儀器設備費分配資格),於第一學期開學前週後彈性開

      放本所專任教師指導每屆日間部研究生上限至6點。

    (三)本所專任教師數如遇不足額時,得經所務會議通過調整本所專任教師指導日間部研

          究生上下限點數。

四、本所專任教師指導每屆在職專班研究生人數規定為三人,於第一學期開學前二週後彈性開放本所專任教師指導每屆在職專班研究生上限至四人。

五、本所支援、合聘教師指導每屆研究生人數以一名研究生為限(含碩士在職專班)。

六、機電學院機電科技博士班自動化組博士生之指導教授,以本所專任教師為限。

七、指導教授須指導研究生選課、研究、申請各項專利及在國內外學術相關刊物或在研討會發表論文。

八、 在論文研究進行中不得任意變更論文指導教授。如因故確需更換,須先經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及所長之同意,並填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方得變更。論文指導教授之更換以一次為限。

九、研究生與指導教授間發生衝突時,得經所長同意後召開臨時所務會議處理仲裁事宜。

十、若有未盡事宜,依本所所務會議、相關法令或本校規定辦理。

十一、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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