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自動化科技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依本校「系主任、所長遴選注意事項」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訂定本所所長遴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 | 本所所長採任期制,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程序準用第七點規定。 |
| 三、 | 本所於所長任期屆滿前四個月或因故出缺時,一個月內,由現任所長或法定代理人召開所務會議,成立所長遴選委員會議,依本要點作業。 |
| 四、 | 所長遴選委員會由本所所務會議成員推薦代表七人組成,並視需要增加之。遴選委員會之第一次會議由現任所長或法定代理人召集,並由遴選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遴選委員會議。遴選委員會於新任所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
| 五、 |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應出席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含)以上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遴選委員如為候選人,即喪失委員資格。 |
| 六、 | 遴選委員會之工作如下:
| (一) | 訂定遴選時程及報名相關表格。 |
| (二) | 負責所長遴選程序相關事宜。 |
| (三) | 審查被推薦之所長人選,並遴薦經遴選程序選出人選陳請校長擇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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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本所所長遴選程序:
| (一) | 遴選委員會採公開徵求方式辦理參選報名,並審核各候選人資格。 |
| (二) | 公開徵求之合格候選人人數未達兩人時,所務會議成員中有資格的老師均列入候選人名單。 |
| (三) | 遴選委員會將合格候選人資料送達全所所務會議成員,並擇適當日期邀請候選人,對全所所務會議成員說明其所務發展理念。 |
| (四) | 遴選委員會應提請召開所務會議,辦理票選作業,由本所所務會議成員對個別候選人進行無記名同意投票。候選人獲得投票總數之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為通過初選。公佈通過初選名單時,不公佈得票數。 |
| (五) | 若通過初選之人數二人(含)以上,所務會議即就通過初選之人選第二次投票,每人僅投一票,遴選委員會再依得票數遴選二至三名,註明得票數,陳請校長擇一聘任之。 |
| (六) | 所務會議通過的人選之人數未達兩人,得就不足額人數重新進行遴選。 |
| (七) | 若再次遴選通過之人數仍未達兩人,需陳請校長就遴選委員會推薦之人選或具所長資格之教師中擇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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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所長候選人公開徵求方式如下:
| (一) | 刊登於本校之網頁。 |
| (二) | 函送本校各單位及各相關大學院校。 |
| (三) | 遴選委員會主動尋訪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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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遴選委員應本超然的立場,除本身不得參與候選外,對所有遴選資料應予保密。如遇不當請託之情事,應立即向遴選委員會提出。 |
| 十、 | 所長候選人應具備下列之資格:
| (一) | 專長與本所領域相符者。 |
| (二) | 具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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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擬聘之人選如為校外學者,須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如需借調者,則依教育部訂頒之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 十二、 | 所長候選人不得從事競選活動,以維護學術尊嚴及遴選之公正性。 |
| 十三、 |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