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自動化科技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本校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及運作注意事項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二、 | 本會職掌如下:
| (一) | 擬訂本所教師聘任、升等相關辦法 |
| (二) | 評審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之:
| (1) | 有關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延長服務、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
| (2) | 有關升等及升等申覆事項。 |
| (3) | 有關教學、研究發明、學術論著、服務貢獻等事項。 |
| (4) | 有關國內外進修、年資加薪、年功加俸及重大獎懲等事項。 |
| (5) | 有關教師評鑑事項。 |
| (6) | 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義務等事項。 |
| (7) | 其它依法令應行評審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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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一年,並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連選得連任,由所務會議自教授、副教授中普選產生,其中教授委員人數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不足時,由院長聘請校內、外相關領域或專長教授擔任。委員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本所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如評審事項事關主管本人時,應行迴避,並由委員互推該次會議召集人。 |
| 四、 | 本會依需要每學期由所長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或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本會時,所長應於兩週內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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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會開會時除與所長本人有關事項外,由所長擔任主席,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遇有關本人提會評審事項,審議時應行迴避,且不得參與決議。但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聘期等重要事項之評審,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前項於審查副教授升等教授案時,僅由具教授資格之委員參與決議,審查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案時,由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之委員參與決議,並分別以在場之教授委員及副教授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副教授升等教授,副教授委員不得評審升等教授案,且教授委員至少應有6人;如人數不足時,得由院長聘請校內、外相關領域或專長教授擔任。 |
| 六、 |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遇有關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行迴避,不列入出席人數,且不得參與表決。 |
| 七、 | 本會委員無故缺席會議達三次者,即予解除職務。 |
| 八、 | 本會開會時,如以投票方式表決者,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 |
| 九、 | 教評會評審事項,不得以通訊投票方式表決。 |
| 十、 | 本會對於已為評審決議之同一事項,不得重為評審及決議。 |
| 十一、 | 本會開會時對於評審過程委員之發言,及因參與評審所知他人隱私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以維他人權益。 |
| 十二、 | 教師申請事項未獲本會通過者,本所應於十日內以校函通知當事人;升等事項並應敘明理由。 |
| 十三、 | 教師對本會之決議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提起申訴等救濟。 |
| 十四、 |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 十五、 | 本設置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本校規定辦理。 |
| 十六、 | 本設置要點經所務會議及院教評會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