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自動化科技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大學法第十六條及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設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
| 第二條 | 本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召集本所專任教師出席,並得邀請本所職員、合聘教師、兼任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 |
| 第三條 | 本會議之職掌如左:
| 一、 | 本所各項會議、組織、章程及辦法之訂定及審議。 |
| 二、 | 本所所長之推舉及罷免。 |
| 三、 | 所務計畫及報告之審議。 |
| 四、 | 討論本所教學、設備、研究及其相關事宜。惟有關教師評審事項,授權本所教師評審小組依組織規程辦理。 |
| 五、 | 有關本所教職員工及學生重大權益問題之處理,惟有關教師聘任、升等、學術研究、解聘、不續聘、教學、研究發展、學術論著、服務貢獻、國內外進修、延長服務、重大獎懲等教師評審事項,授權本所教師評審會辦理。 |
| 六、 | 依本規程第六條規定,選舉本所參加校務會議之出席代表。 |
| 七、 | 選舉機電學院院務會議代表。 |
| 八、 | 經費分配及稽核事宜。 |
| 九、 | 學術暨課程事宜。 |
| 十、 | 學生及同仁事務事宜。 |
| 十一、 | 空間規劃及執行事宜。 |
| 十二、 | 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執行成效檢討事宜。 |
| 十三、 | 其他有關本所發展之重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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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本所依法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其產生辦法另訂之。 |
| 第五條 | 本所校務會代表之產生:
| 一、 | 本所參與校務會議代表人數,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計算之。 |
| 二、 | 本所參與本校行政工作且為校務會議當然代表者不入選。 |
| 三、 | 本所由專任教師互選產生本校校務會議代表 |
| 四、 | 本所參與校務會議之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新舊任代表之任期交接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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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本會議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各召開一次,但必要時得由所長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七條 | 本會議須有應出席者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議,出席者過二分之一通過始得決議。 |
| 第八條 | 本規程中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本校規定辦理。 |
| 第九條 | 本規程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