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自動化科技研究所
研究生碩士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審查準則
111年2月23日自動化科技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
113年6月28日自動化科技研究所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4.8.19自動化科技研究所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自動化科技研究所研究生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審查準則」,審查研究生提送學位論文之專業性,務求符合學術倫理規範、契合本所專業研究領域範疇,以確保學位論文品質與適切性,落實學術自律。
二、依據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三條規定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於在學期間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業滿一學期者。
(二)完成本校研究生學術研究倫理教育實施要點規定之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 (108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適用)。
(三)計算至當學期止,除論文外修畢各該研究所規定之課程與學分。
(四)已完成符合所屬系所專業領域之論文初稿,並經指導教授同意。
三、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學位考試委員提聘資格認定標準」之訂定如下:獲有博士學位後且具備2年以上學界或業界工作經驗(須提出工作年資證明),由指導教授具名推薦,並經所務或學術委員相關會議通過。
四、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第九條第四項「學位考試委員提聘資格認定標準」之訂定如下:大學學歷,從事此稀有性或特殊性工作滿20年(須提出大學畢業證書丶工作年資證明);碩士學歷,從事此稀有性或特殊性工作滿15年(須提出碩士畢業證書、工作年資證明),由指導教授具名推薦,並經所務或學術委員相關會議通過。
五、若碩士學位論文與本所專業領域不符時,處理機制如下:
經所務或學術委員相關會議審查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不符時,不得進行碩士學位考試。
該論文之指導教授應負指導不周責任,若有累計發生之狀況,依據本所「研究生指導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所得對該指導教授可指導的學生數量予限制。
六、碩士學位論文須符合本所專業領域,於碩士學位考試經所有學位考試委員進行裁定。
七、本準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機電學院備查,修正時亦同。